安立甘宪章
庄严声明 奉圣父、圣子、圣灵的名。阿们。 我等持续安立甘教会之主教1、司祭及各教区会议之平信徒代表,为回应《圣路易斯宣言》之召唤,赖上帝之助佑与护庇,齐聚于此,共襄未来,兹第一次安立甘公教大会。现釐定如下对于重构必将强健我等教会肢体之神圣律法所必需之事项。大会旨在借此建立牢固而健全的合一和牧养,并保存我等经由英格兰教会所接受的至公至一之大公教会和使徒教会之共同遗产。作为英格兰教会之子女,为教会在这些土地上的福祉,我等在此,谨向全能之上主表示最谦卑和最衷心的感谢,愿主悦纳我等承上主圣意而合而为一的教会,使我等如古时的大公教会一样,合一为基督的肢体。我等今祈借圣灵之引导与扶助,赖上帝独生子之名,以成其地上国度之本固枝荣。 于本宪章伊始,我等公开希求避免一切误解,并郑重宣布我等起草宪章所循之原则如下: 1、持续安立甘教会应成为并期望成为,恒常与世界各地始终笃信使徒统绪(包括男性主教、司祭、执事)之安立甘教会完全共融之教会,并联合在基督的头下,共同构成完整不可分割的基督肢体,成为真正使徒所传圣而公之教会之团契。 2、我等坚定持守基于《圣经》的惟一信仰,和惟一至圣大公教会七次大公会议确定之所有信理。 3、我等接受旧约与新约同为圣经正典,承认两者都是上帝亲授的教导,包含一切救赎所必要之道。 4、必借由拥有基督亲传之使徒统绪之神职,行上主所命定之圣礼。 5、必借同一主耶稣基督和同一圣灵,敬拜引导世人进入一切真理之独一至圣圣父。 6、为维持合乎圣经及使徒传承之圣公教会牧养,并将其圣理完璧传于我等之后裔。诚如主之圣言所授,亦如本教会在《公祷书》中所领受并阐明的,我等决意借由上帝之助佑,持守基督之教谕、七件圣事及各项律法。 7、除已经或理应成为本教会一员之人,我等绝不期望强加任何控制或权威。 基于上述原则,我等将谦卑献身于上主之引导,并坚定倚靠上主恒久之祝福与怜悯。我等向赐和平与合一之主谦卑祈祷,愿主永远与我等同在,求主炼净我等之私心,洁净我等之意念,指引我等之判断,赐我等更有能力为基督圣而公之使徒教会之正信与主地上国度之扩展竭尽绵薄。念兹在兹,我等坚信已蒙上主圣召,据以上原则,乃成此宪章。 序言 奉圣父、圣子、圣灵的名。阿们。 安立甘公教会是耶稣基督至公至一之使徒教会之一员,并忠贞地持续着安立甘传统。本教会支持1962年加拿大版和1928年美国版《公祷书》中阐述的历史性大公教会的信仰、使徒统绪、正统的敬拜及福音的见证,并无条件坚定不移地接受惟一圣而公之教会的所有信理与传统,其教义包括男性主教、男性司祭、男性执事、尼吉亚信经、阿塔拿修信经、古大公教会主教和博士之着作,特别是由经前七次至公至一之普世大公教会会议所确定的部分。 古安立甘教会所接受并传于我等之普通法2,无论是习惯法3或教会成文法4,我等均完全接受并自觉受其约束。 第一条 教会之名称 本历史性教会之名应为「安立甘公教会」(The Anglican Catholic Church) 第二条 教区 第1节 教区的基本结构 本教会各教区均应依以下章程、教规或两者并用,合理组织: (A)正权主教:任一教区均应有一位具有使徒统绪之主教,并且该主教拥有并行使古典教规及传统所承认之权柄、职能及管理权,以便主教依本宪章规定,按上述教规与传统行事及行使职权。 (B)教区议会:任一教区均应设一个议会,该议会拥有并行使立法管辖权,该议会由三个机构组成,即: (1)该教区之主教 (2)所有其他居住在该教区之神职人员 (3)每一个与本教会相关之教堂的平信徒代表 该议会之立法管辖权必在上述三机构均一致同意的情况下,由议会集体行使。 该立法管辖权应服从并不得违反古典教规、本宪章以及依本宪章制定之教规。 在任何议会中之任何法令或决议,皆必经由该教区之主教同意方能生效,该同意权不容忽视且无重大事由不得否决。任何否决该权力的理由必须经由书面提出。 (C)教区法庭或主教团法庭:任一教区均应设教区法庭或主教团法庭,以借此行使该教区之司法权,且该法院在该教区内对下列事项有司法管辖权: (1)审理除主教之神职人员及平信徒违反教会律法及法规之行为 (2)有关本宪章与教会规程之磋商 (3)其他教会事宜 依教会教规,出自教区法庭之上诉可由教省法庭受理。 第2节 关于教区立法管辖权的保留 本宪章未作其他规定之所有立法管辖权,以及根据本宪章制定教规之权力,均应保留给各教区。 第3节 主体及构成之异同 包括任何教区、宣教省、宣教区或本教会的其他司法辖区在内,隶属于原属教省的情况除外,各教区均可自由继续以任何名称命名其教区议会及教区法庭或主教团法庭,并可指定其构成及权限,视情况,根据当地迄今为止之习惯法或惯例,也可以上两权力兼有。 第三条 接纳和设立新教区 第1节 新教区建立之便宜从事 新教区可经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现有教区的同意,即可在其教区属地内设立;亦可经由对该领土行使传教管辖权之地方教省议会同意,在非现有教区的属地上设立。 各教区和教省应采用与本宪章一致之地方宪法或教规,以便建立新教区。 若适当数目之教会及司祭请求同意设立一个符合本条规定之新教区,任何教区或教省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该陈情。 第2节 新教区之临时及永久治理 每当借由一个或多个现有教区的属地建立一个新教区之时,其宪法与教规应自那些供该新教区募集初始教会较多之教区中产生;如果不能确定这些教会的数量,则新教区应采用供该教区募集任何初始教会之最古老教区之宪法与教规。除非受新教区社会环境所限,则该地方宪法与教规之沿用需依此例,直到该新教区有机会通过自身之宪法或教规,或新法及新规与旧法及旧规兼容并用亦可。 当新教区在非现有教区一部分的属地建立时,应根据临时宪法或教规又或者两者兼用进行运作,直到该教区通过了永久宪法或教规,也可临时宪法或教规及永久宪法与教规两者并用。 第3节 新教区之规模 每个新教区应有不少于5名司祭,且应由不少于10个独立教会组成。在新教区成立前之六个月内,应持续拥有不少于20名已正式受洗的成年会众,且其中应有不少于10名传道人。但是,新教区的建立不得导致其原有教区之规模缩减至低于15个独立教会或少于8名常驻正规司祭。 第4节 教区之属地毗连 每个教区应形成一个领土毗连之单位,其中,截至1978年9月21日前未有教区属地且已隶属于本会之教会,可延续其隶属关系直至1980年圣灵降临节之第一个周日。届时,以上教会应各自隶属于其所在地之本会教区。 第5节 通过教区议会分配属地 接受本宪章之教区议会应依据教规为所代表之各教区分配属地,并应为建立新教区以及在其他地区行使主教权力作出适当规定。 第6节 任何教区之最大规模 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教区均不得在超过3年的时间内持续保有超过35个符合本条第3节所述标准之教会。 第7节 传教区之司法管辖 如主教团认为有此需要,主教团可在美利坚合众国以外的任何地区设立配备主教的传教区,即使在神职人员和会众人数少于一个教区所需人数的地区也可如此。...